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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装置GDS有毒气体与可燃气体系统设置方式
一、GDS相关的一些基本规定
1、可燃气体与有毒气体同时存在,泄漏时都可能达到报警设定值,应分别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器和有毒气体探测器。
2、有毒气体的报警级别应优先。
3、确定有毒气体的职业接触限值时,应按更高 容许浓度、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的优先次序选用。
4、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应由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探测器、现场警报器和报警控制单元等组成。
5、可燃气体二级报警信号、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报警控制单元的故障信号应送至消防控制室。
6、控制室操作区应设置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声、光报警。供电负荷应按一级用电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考虑,宜采用UPS电源供电。
7、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检测信号作为安全仪表系统的输入时,探测器宜独立设置,探测器输出信号应送至相应的安全仪表系统。
二、常见问题
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检测系统(GDS)是否可以并入工艺控制系统(BPCS)或安全仪表系统(SIS)?
答案:GDS应独立设置。
*BPCS=基本工艺控制系统,如DCS或PLC
三、GDS为什么要独立设置?
首先,当BPCS系统发生故障时,更易导致可燃气体/有毒气体从生产装置泄漏出来,此时要求GDS发挥作用。若将GDS并入了BPCS,它可能也会在一起失效,从而无法及时提供报警。
其次,GDS与BPCS不总是同步工作,例如在生产装置停工检修时,BPCS可能(局部)停止运行,而在此段时间内仍需GDS正常工作。
再者,SIS和GDS都是重要的安全措施,可以视为不同的安全保护层,它们不宜交叉重叠。因此,GDS也不应并入SIS系统。当泄漏检测信号需作为安全仪表系统的输入时,泄漏探测器要独立设置。
四、GBIT 50493-2019的要求
GB/T50493-2019《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第3.0.8条: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应独立于其他系统单独设置
GDS独立设置以确保:
GDS的系统功能不受其它控制系统正常停机的影响;
GDS的系统功能不受其它系统(BPCS或SIS)故障停机的影响。